4.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


4.3.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仓库与其周围零散住户、居民点、企业、公共交通线路、高压输电线路、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,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。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。
4.3.2 危险品总仓库区1.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.3.2的规定。
表4.3.2 危险品总仓库1.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(m)
续表4.3.2
    注: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,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;
           2 1.1级仓库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;
           3 当1.1级仓库内不存放迸射、发射产品,且紧靠山脚布置,山高大于或等于20m、山体坡度大于或等于15°时,与山背后建(构)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75%。
4.3.3 危险品总仓库区1.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.3.3的规定。
表4.3.3 危险品仓库区1.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(m)
续表4.3.3
    注: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,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。
4.3.4 若危险品总仓库区与生产区相邻或相连时,两区建(构)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各自外部距离要求计算,并应取大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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